第一编 总则
第十八条
露天煤矿必须凭据划定填绘反应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比照图。
第十九条
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宁静技术步伐,包管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宁静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宁静检查。
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换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体例应抢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抢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抢救援物资、装备并按期检查增补。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宁静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宁静避险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