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煤矿宁静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4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煤矿宁静生产事情,避免和减少煤矿生产宁静事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宁静生产,适用本条例。 煤矿宁静生产事情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と嗣裆舶谠谑孜�,贯彻宁静生长理念,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从源头上防备化解重大宁静危害。 煤矿宁静生产事情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凭据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卖力,强化和落实宁静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宁静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包管力度,改善宁静生产条件,增强宁静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宁静危害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危害防备化解机制,提高宁静生产水平,确保宁静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其他卖力人对职责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煤矿宁静生产事情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情协调机制,支持、催促各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煤矿宁静生产事情职责,实时协调、解决煤矿宁静生产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对煤矿宁静生产实施监督治理,其他有关部分凭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宁静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国家实行煤矿宁静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卖力煤矿宁静监察事情,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宁静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 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宁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生产宁静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执规律则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加入煤矿生产宁静事故视察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果真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点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煤矿宁静生产的举报并依法实时处理;对需要由其他有关部分进行视察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分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划定的部分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宁静生产包管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凭据包管煤矿宁静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应急治理部分的指导下,依法实时拟订煤矿宁静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卖力煤矿宁静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煤矿宁静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宁静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宁静生产的科学治理,提高宁静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规律则以及煤矿宁静规程,执行包管宁静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宁静设施设计。 宁静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攻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步伐,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审查。宁静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换的,应当报原审查部分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加入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理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宁静治理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凭据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换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卖力组织对宁静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卖力;经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对本企业宁静生产事情负有下列职责: �。ㄒ唬┙⒔∪⒙涫等蹦采鹑沃�,增强宁静生产标准化建设; �。ǘ┳橹贫ú⑹凳┠采嬲轮贫群妥饕倒娉獭⒉僮鞴娉�; �。ㄎ澹┳橹⒉⒙涫的参:Ψ旨豆芸睾鸵寂挪橹卫硭卦し朗虑榛�,催促、检查宁静生产事情,实时消除事故隐患; �。┳橹贫ú⑹凳┥彩鹿视η谰仍ぐ�;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负有下列宁静生产职责: �。ㄒ唬┳橹蛘呒尤肽舛┠采嬲轮贫取⒆饕倒娉獭⒉僮鞴娉毯蜕彩鹿视η谰仍ぐ�; �。ǘ┳橹蛘呒尤肽采逃团嘌�,如实纪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ㄋ模┳橹鼓参:Ρ媸镀拦�,催促落实重大宁静危害管控步伐; �。ㄎ澹┲浦购途勒フ轮富印⑶苛蠲跋兆饕怠⑽シ垂娉痰男形�,发明威胁宁静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觳槟采纯�,实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剖析,提出革新宁静生产治理的建议;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卖力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治理体系。 �。ㄒ唬┳袷孛嚎笃笠的采嬲轮贫群妥饕倒娉獭⒉僮鞴娉�,严格落实岗位宁静责任; �。ǘ┘尤肽采逃团嘌�,掌握本职事情所需的宁静生产知识,提高宁静生产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ㄈ┦凳北ǜ娣⒚鞯氖鹿室蓟蛘咂渌荒惨蛩�。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人为、福利期待遇,无正当理由调解事情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通过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并连续坚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专门的宁静技术培训和考核及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划分派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担宁静、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攻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庞大和极庞大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卖力人和生产经营治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挂号档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凭据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宁静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事情时间治理制度。煤矿井下事情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宁静设备的设计、制造、装置、使用、检测、维修、革新和报废,应当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宁静设备台账和追溯、治理制度,对宁静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期检测,包管正常运转,对宁静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革新、报废等进行全流程纪录并存档。 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宁静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制定并宣布。 第二十六条 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攻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宁静设施,应当切合煤矿宁静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划定的治理和技术要求。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宁静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改动、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法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井工煤矿应当有切合煤矿宁静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划定的宁静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宁静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应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凭据划定进行瓦斯品级、攻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品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事情由专职爆破工担负。 第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宁静距离。 煤矿企业应当按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规模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接纳宁静步伐,同时增强边坡监测事情。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期组织演练。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爆发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划准时间内抵达煤矿开展救援。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规模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接纳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宁静的决水、爆破、领悟巷道等危险要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要领或者工艺等爆发变革导致生产能力爆发较大变革的,应当依法重新审定其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得要求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凭据煤矿灾害水平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体例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凭据具体情况实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体例专项设计: �。ㄈ┛尚枰;さ慕ㄖ铩⑺濉⑻废卵姑夯蛘咧饕锪羯杳褐�; �。ㄋ模┧牡刂世嘈团哟蟆⒓哟蠡蛘咧鼙哂欣弦げ煽涨�;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领悟、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划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接纳专门宁静技术步伐,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宁静治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宁静危害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宁静危害辨识评估,凭据宁静危害分级接纳相应的管控步伐。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接纳技术、治理步伐,实时发明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纪录,并按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卖力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增强对所属煤矿的宁静治理,按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宁静检查。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实时消除事故隐患: �。ㄈ┟海ㄑ遥┯胪咚梗ǘ趸迹┩怀隹缶雌揪莼ㄊ凳┓劳徊椒サ�; �。ㄋ模┟海ㄑ遥┯胪咚梗ǘ趸迹┩怀隹缶⒏咄咚箍缶雌揪莼ń⑼咚钩椴上低�,或者系统不可正常运行的; �。ㄊ┦褂糜Φ碧蕴奈<吧驳纳璞浮⒐ひ盏�; �。ㄊ唬┪雌揪莼ń⒓嗫赜胪ㄑ断低�,或者系统不可正常运行的; �。ㄊ┞短烀嚎蟊咂陆谴笥谏杓谱畲笾祷蛘弑咂卤⒀现乇湫�,未接纳有效步伐的; �。ㄊ模┬陆嚎蟊呓ㄉ璞呱�,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凌驾设计划定的规模和规模的; �。ㄊ澹┦敌姓宄邪�,未重新取得或者实时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事情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ㄊ└闹啤⒑喜ⅰ⒎至⑵诩�,未明确宁静生产责任人和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实时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等的;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凭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凭据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实时足额安排宁静生产用度等资金,确保切合宁静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卖力人对由于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结果担卖力任。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宁静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宁静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宁静生产属地治理。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煤矿企业的宁静生产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分对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明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宁静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差别意的意见,并书面回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增强对建设单位宁静设施验收运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卖力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宣布和治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体例煤矿宁静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凭据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宁静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宁静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接纳以下步伐: �。ㄒ唬┙朊嚎笃笠到屑觳�,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合,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ǘ┒约觳橹蟹⒚鞯哪采シㄐ形�,就地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纠正; �。ㄈ┒约觳橹蟹⒚鞯氖鹿室�,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静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ㄋ模┒杂衅揪萑衔磺泻习苣采墓冶曜蓟蛘咝幸当曜嫉纳枋⑸璞浮⑵鞑挠枰圆榉饣蛘呖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增强对煤矿宁静生产技术效劳机构的监管。 担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宁静生产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执规律则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划定开展宁静生产技术效劳运动,并对出具的报告卖力,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保存宁静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宁静生产技术效劳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效步伐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及格的,经本部分主要卖力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向社会通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及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向社会通告。 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宁静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事情增强监督检查,并实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增强煤矿宁静生产事情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催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宁静生产实施监察;对事故多发地区,应当实施重点监察。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凭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宁静生产的全面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事情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接纳以下方法: �。ㄒ唬┨∮泄氐胤饺嗣裾捌涓河忻嚎竽采喽街卫碇霸鸬牟糠质虑榛惚�; �。ǘ┑髟摹⒏粗朴朊嚎竽采泄氐奈募⒌蛋浮⑹虑榧吐嫉茸柿�; �。ㄈ┮笥泄氐胤饺嗣裾捌涓河忻嚎竽采喽街卫碇霸鸬牟糠趾陀泄厝嗽本兔嚎竽采虑橛泄匚侍庾鞒鏊得�; 第五十三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宁静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合进行检查,加入煤矿企业宁静生产集会,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发明煤矿现场保存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明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发明威胁宁静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矿山宁静监察人员履行煤矿宁静监察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发明煤矿企业保存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实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五十五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发明煤矿企业保存应当由其他部分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增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增强煤矿宁静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凭据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制定的宁静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卖力。 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宁静生产执规律则、煤矿宁静规程以及包管宁静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划定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爆发煤矿生产宁静事故后,煤矿企业及其卖力人应当迅速接纳有效步伐组织抢救,并依照《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的划定立即如实向外地应急治理部分、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报告。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凭据事故品级和事情需要,派失事情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故爆发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抢救援事情。 第六十条 煤矿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事故品级实行分级视察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分依照《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的划定组织视察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照《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的划定组织视察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ㄒ唬┪雌揪莼ㄉ柚媚采卫砘共⑴浔改采卫砣嗽钡�; �。ǘ┲饕袅θ撕湍采卫砣嗽蔽雌揪莼ň己思案癫⒘岢窒嘤λ胶湍芰Φ�; �。ㄈ┪雌揪莼ń心采逃团嘌�,未凭据划定如实见告有关的宁静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纪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ㄋ模┨刂肿饕等嗽蔽雌揪莼ň诺哪沧饕蹬嘌挡⑷〉孟嘤ψ矢�,上岗作业的; �。ㄎ澹┙形O兆饕�,未接纳专门宁静技术步伐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宁静治理的; �。┪雌揪莼ń⒉⒙涫的参:Ψ旨豆芸刂贫群褪鹿室寂挪橹卫碇贫鹊�,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凭据划定报告的; �。ㄆ撸┪雌揪莼ㄖ贫ㄉ彩鹿视η谰仍ぐ富蛘呶窗雌谧橹萘返�。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 �。ㄒ唬┪雌揪莼ㄖ贫ú⒙涫等蹦采鹑沃坪土斓即嗟饶采嬲轮贫鹊�; �。ǘ┪雌揪莼ㄎ嚎笈浔缚蟪さ热嗽焙突�,或者未凭据划定设立救护队的; �。ㄈ┟嚎蟮闹饕低场⒛采枋┎磺泻厦嚎竽补娉毯凸冶曜蓟蛘咝幸当曜蓟ǖ�; �。ㄎ澹┚っ嚎笪雌揪莼ń型咚蛊芳丁⒐セ鞯匮埂⒚翰阕匀记阆蛐院兔撼颈ㄐ约ǖ�; �。┞短烀嚎蟮牟沙〖芭磐脸”咂掠胫匾ㄖ铩⒐怪镏淠簿嗬氩磺泻匣ǖ�,或者未凭据划定坚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 第六十四条 对保存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对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逾越依法确定的开采规模采矿的,依照有关执规律则的划定予以处理。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接纳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宁静的决水、爆破、领悟巷道等危险要领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睿� �。ㄒ唬┪シ幢咎趵谌咛醯谝豢罨�,隐瞒保存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宁静问题的; �。ǘ┪シ幢咎趵谒氖奶醯谝豢罨�,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第六十七条 爆发煤矿生产宁静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担负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睿� �。ㄒ唬┍⒁话闶鹿实�,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ǘ┍⒔洗笫鹿实�,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ㄈ┍⒅卮笫鹿实�,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ㄋ模┍⑻乇鹬卮笫鹿实�,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爆发煤矿生产宁静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卑劣的,可以凭据前款�?钍畹�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卖力人、其他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有关划定处分并担负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卖力人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爆发煤矿生产宁静事故的,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睿� �。ㄒ唬┍⒁话闶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 �。ǘ┍⒔洗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 �。ㄈ┍⒅卮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ㄋ模┍⑻乇鹬卮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 第六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治理部分、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煤矿企业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ㄒ唬┪匆婪ㄈ〉媚采砜芍さ壬米越猩�; �。ǘ�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明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ㄈ┚胤饺嗣裾橹淖衣壑ぴ谙钟屑际跆跫履岩杂行Х乐沃卮笤趾Φ�; �。ㄋ模┯小吨谢嗣窆埠凸采ā坊ǖ挠Φ碧崆牍乇盏钠渌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抵达下列要求: �。ㄒ唬┮勒罩垂媛稍蛴泄鼗ǖ跸⒆⑾喙刂ふ�; �。ㄈ┩V构┑�,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ㄋ模┕乇铡⑻钍悼缶�,平整井口园地,恢复地貌; �。ㄎ澹┩咨拼砝投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赔偿、工伤包管待遇,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送还拖欠人为,补缴欠缴的社会包管费;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ㄒ唬┟嚎蠼ㄉ柘钅棵挥心采枋┥杓苹蛘吣采枋┥杓莆雌揪莼ūň泄夭糠稚蟛橥獾�; �。ǘ┟嚎蠼ㄉ柘钅康氖┕さノ晃雌揪菖嫉哪采枋┥杓剖┕さ�; �。ㄈ┟嚎蠼ㄉ柘钅靠⒐ね度肷蛘呤褂们�,宁静设施未经验收及格的; �。ㄋ模┟嚎笃笠滴シ幢咎趵诙奶醯谝豢睢⒌诙逄醯谝豢詈偷诙睢⒌诙醯诙罨ǖ�。 第七十二条 担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宁静生产技术效劳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有关划定予以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卖力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宁静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宁静生产相关技术效劳事情。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凭据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Ψ�。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ㄒ唬┫丶兑陨先嗣裾河忻嚎竽采喽街卫碇霸鸬牟糠帧⒐铱笊侥布嗖旎辜捌渖柙诘胤降目笊侥布嗖旎共灰婪男兄霸�,不实时查地方辖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未依法履行煤矿宁静生产相关职责的; �。ǘ┫缯蛉嗣裾谒角蚰诜⒚魑匆婪ㄈ〉媚采砜芍さ壬米越忻嚎笊�,没有接纳有效步伐制止或者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分报告的; �。ㄈ┒员辉鹆钔2俚拿嚎笃笠�,在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不力,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ㄋ模┕乇彰嚎笪吹执锉咎趵谄呤醯诙罨ㄒ蟮�; �。ㄎ澹┫丶兑陨先嗣裾河忻嚎竽采喽街卫碇霸鸬牟糠帧⒐铱笊侥布嗖旎辜捌渖柙诘胤降目笊侥布嗖旎菇拥骄俦ê�,不实时处理的; �。┫丶兑陨系胤饺嗣裾捌溆泄夭糠忠蟛痪弑改采跫拿嚎笃笠到猩�; �。ㄆ撸┯衅渌挠弥叭ā⑼婧鲋笆亍⑨咚轿璞浊樾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宁静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宁静事故的特别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