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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划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严守党的纪律,守旧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允许。无论选人用人事情、纪律审查事情,照旧巡视巡察等事情,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划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禁绝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划定,监督执纪人员禁绝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视察事情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宁静保密划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划定,巡视事情人员私自留存巡视事情资料,泄露与巡视事情有关的未果真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守旧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果真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