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闽江路237号
投稿邮箱:longmeizhuankan@126.com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实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党章划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挥社会主义新民俗,带动实践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品德,弘扬中华民族古板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但在生产、事情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已,坚决阻挡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阻挡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保存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划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初级趣味;爆发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划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
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划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