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划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爆发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运动,具体包括:
1. 主管行业的部分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担上述部分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统领的业务规模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统领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运动;与该领导干部统领的部分、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爆发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 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分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担上述部分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统领的业务规模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统领的部分和行政机构治理的经营性运动;与该领导干部统领的部分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爆发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3. 除第1项、第2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统领的业务规模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运动;在该领导干部统领的业务规模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运动。
4.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统领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运动。
5. 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统领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执法效劳运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统领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执法效劳运动。
6. 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分、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分、机构所治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运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爆发冲突的经商办企业运动。
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概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保存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危害,也必须予以规范。本条就是从避免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划定。本条划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虽然领导干部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保存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应当予以规范。
《条例》划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划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治理划定》。《划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治理的适用工具,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条理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当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执法效劳等行为。《划定》对差别层级、差别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划分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条理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分严于其他部分。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凭据外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规模。领导干部要凭据党中央及外地区本单位的相关划定,增强对家属的教育和约束,做廉洁治家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