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划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本条是关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划定。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了较为卑劣的影响,不但影响正常事情,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为严格制止这类行为,也是落实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要求,作出本条划定。
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种种喜事、丧事。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外地经济生长、人民生活水平、民俗习惯、其时外地情况条件、群众反应等因素进行剖析判断。
“借机敛财”是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通过直接邀请或者授意、体现、默许他人邀请治理和效劳工具等方法,抵达敛取钱财的目的。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好比,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正常的习俗,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借机敛财的,则属于违纪行为。
执纪监督中发明,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子女婚礼、儿孙周岁宴、子女升学宴等事宜,故意扩散信息,主动邀请治理和效劳工具加入;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次分所在设宴掩盖治理和效劳工具加入的事实等。这些行为违背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初志,腐化公权力,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党员、干部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提倡亲事新办、丧事简办,化风成俗、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