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出国(境)治理划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来由分划定。
1.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
《条例》第九十条划定,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这里的“有关划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出国(境)治理的通知》等划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这自己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另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运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立便当条件。因此,有须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划定。
2.违规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擅自凌驾批准规模因私出国(境)。
《条例》第九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划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
这里的“有关划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出国(境)治理的通知》《关于增强国家事情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治理的暂行划定》等。上述文件对列入挂号备案规模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治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划定。党组织要凭据划定增强治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
“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治理部分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假寓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凭据划定治理。
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挂号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分集中保管,其中的挂号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治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分、行业中涉及国家宁静及国有资产宁静、行业秘密的人员。
二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保存擅自变换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凌驾批准规模出国(境)行为。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的内容。
除了擅自变换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凌驾批准规模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治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凭据有关划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泛起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凌驾批准规模的新情况新变革,应当实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看法,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解和变换,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3.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
《条例》第九十二条划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卖力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保存“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4.在国(境)外出走,资助在国(境)外出走。
《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凌驾划按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划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凭据党章第九条的划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划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
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条子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条子件”有许多具体体现。好比,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庖护照、签证,资助购置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