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划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划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划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中对此也有明确划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自己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看法、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卖力的态度,客观如实反应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划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切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抵达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抵达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划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法,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敬服信任、治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智慧、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时机。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滋扰、故障正常审查事情,已凌驾了“不如实说明”的领域,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划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划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事情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避免泛起“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事情等重要生长经历的历史纪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改动、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卑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入党前严重过失”,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其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质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凭据划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一经犯过的严重过失,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标明其不切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关于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或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应当掌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爆发的严重过失已经纠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爆发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扬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扬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事情条例》《公务员奖励划定》《事业单位事情人员考核划定》等相关划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