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派,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来由分划定——
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划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党章第十六条划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切合外地区、本部分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果真宣布差别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是贯彻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体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划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2.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划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三条划定,“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派,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执纪监督中发明,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看法,不肯意离开熟悉的事情生活情况,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事情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事情挑战大,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派、交流决定等。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派、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阵势出爆发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宽大党员、干部要强化阵势意识,正确看待进退留转,听从组织决定,决不可向组织讨价还价、不平从组织安排。
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结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越发严重的损害,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划定了更重的处分层次。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接纳紧急处理步伐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宁静事件等时期或情况。